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,不含法定节假日。
第四十四条 香港、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大陆的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,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,并遵守本办法规定。
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7月20日公布的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》、2015年5月11日公布的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<认证机构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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